各探矿权人:
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,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,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》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:
一、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,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,严禁“圈而不探”。
二、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、规范和标准,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,按照探矿工程设计严格施工,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。
三、勘查作业完毕后,及时封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、槽、硐等,采取合理措施恢复生态环境并消除安全隐患。
请各探矿权人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勘查项目情况(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以来工作开展情况、2023年度工作计划和已完成的勘查资金投入情况等)向勘查项目所在地、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。之后,须每年4月20日、10月20日定期分别报告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。我局将适时向探矿权所在地各县自然资源局了解有关情况,对不按照规定备案、报告有关情况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;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;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,满6个月未开展施工,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,视情况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。
特此告知。
阿里地区优势资源和能源开发保护
工作领导小组
2023年7月31日